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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1体育前车之鉴:多家企业被罚! 只因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添加时间:2023-10-28

      k1体育前车之鉴:多家企业被罚! 只因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我局于2021年3月26日、2021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B车间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通过窗户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6日、2021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4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1〕4116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珠海*****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斗环建表[2016]04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不饱和聚酯树脂物质安全资料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1〕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1年6月24日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该告知书所述不符合事实。我司早在数年前就安装废气收集排放处理系统,并一直正常使用。四条生产线上的喷射房封闭,均安装废气收集系统。我司生产过程中,喷射时产生的废气占全部废气的95%以上,粘结、干燥过程产生的废气只占小部分。我司事后及时积极做了相应改进措施。2.B车间为制板(夹芯板)车间,由于夹芯板规格大,从B车间往另一个车间运送,需要足够高和宽的通道,加上大型吊机操作空间,B厂房一侧基本敞开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因此B车间无法形成密闭环境。但我司已经尽最大努力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减少了废气排放。因些贵局的行政处罚,理由并不成立。3.近年来,受到疫情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我司基本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企业经营已难以为继,望体谅企业目前所面临的困难。即使处罚,也请酌情从轻,巨额罚款将使我司雪上加霜,加上其他原因,我司完全有可能面临停产甚至破产的结果。

      经研究,我局认为,根据《关于珠海*****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斗环建表[2016]046号)二、(二):“…项目喷涂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须集中治理,若仅采用活性炭颗粒吸附治理技术必须加装VOCs处理的其他设施或者安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根据现场检查情况k1体育·(中国)官方网站,你单位B车间仅安装有一套活性炭处理设备,且活性炭长期未进行更换,无法有效处理废气,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陈述理由不属于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以及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13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厂区正中车间内有3台正在运行的注塑机,已安装有废气收集设施但未开启使用;右侧车间有2台正在运行的注塑机,未安装废气收集设施。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车间注塑废气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15日k1体育·(中国)官方网站k1体育·(中国)官方网站、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2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1〕4105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珠海市********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斗环建表〔2011〕058号)、珠海市********有限公司迁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1〕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以及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13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我局于2021年5月3日、2021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异戊二烯储罐及配套管路进行工业氮气吹扫工作时,该设施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吹扫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1〕7103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珠海*******有限公司卤化丁基橡胶项目配套设施消防泵站、液氯库、溴站的环保意见》(珠港环建函〔2008〕20号)、《关于珠海*******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卤化丁基橡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珠港环建〔2008〕83号)、《关于珠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意见的函》(珠港环建验〔2010〕14号)、《关于珠海*******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珠港环建〔2010〕94号)、《关于珠海*******有限公司扩建5000吨年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SIS)生产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珠港环建〔2019〕1号)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1〕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以及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13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